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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认定 发布时间:2021-12-0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认定

一、办理条件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加油站。

3、经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办理时限

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向主管国税分局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资料报送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2 份;

2、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3、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复印件);

4、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如是商贸企业纳税人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2、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3、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复印件(成品油零售企业)。

四、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企业(除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外)及实际经营期不足六个月原小规模商贸企业,实行辅导期管理。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1、进项税额实施“先比对、后抵扣”;

2、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提高开票限额;

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领购数量不得超过25份。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1)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五、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工业企业(指生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非商业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实地查验等,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取消预认定(暂认定)。

六、自2009年6月1日起,新办小型商贸企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对无证据证明企业存在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行为的,可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在六个月内实行跟踪管理。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六个月跟踪管理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发现问题的次月1日起转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及其补充通知的规定实行辅导期管理。

1、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抵扣凭证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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